(2019年11月19日岳西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为加强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全县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机关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应围绕全县工作中心和大局,依法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等领域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等方式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核实线索,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
三、促进形成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建立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一)监察机关应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作为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管辖、审理程序、案件执行等问题加强沟通,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
(三)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依法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查询、调阅或复制执法卷宗材料。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专业人员出庭等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
(五)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情况紧急,可能引起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六)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积极履行职责,制止行政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七)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监督民事责任的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四、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经费保障
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和举报奖励费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款专用制度,保障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恢复。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的普法宣传纳入重点普法目录,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强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将检察建议书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办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的,应当将起诉书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适时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履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